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市科学技术部门责令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撤销登记证明,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由市科学技术部门通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