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葡萄干生产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二)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供货者的身份信息和产品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三)自行或者委托检验机构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对葡萄干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四)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葡萄干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查验记录、检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