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完善慈善组织评估制度,组织有关单位、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财务状况、项目开展情况以及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评估。有关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有关部门应当将信用状况、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褒扬激励等的参考依据。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