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完善慈善组织评估制度,组织有关单位、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财务状况、项目开展情况以及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评估。有关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应当将信用状况、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褒扬激励等的参考依据。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