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境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境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登记;向境外提供繁殖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规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