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对不符合或者经修改仍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