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区内居民在财产补偿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者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过程中谎报、虚报损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多领、冒领补偿资金的,追回多领、冒领的资金。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