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骗取、侵吞、挪用补偿资金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