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蓄滞洪区运用后,对区内居民遭受的下列损失给予补偿:

(一)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

(二)住房水毁损失;

(三)无法转移的农业生产机械、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和饲养的畜禽水毁损失。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