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第二章 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十一条有效蓄滞洪区运用后,对区内居民遭受的下列损失给予补偿:(一)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二)住房水毁损失;(三)无法转移的农业生产机械、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和饲养的畜禽水毁损失。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