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