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八章 扶持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采取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优先保障供地。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