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解散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所在地民政部门。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