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具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运营者依据委托合同合理确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与其公益性质和服务质量相适应;兴办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