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革命遗址遗迹日常修缮、安全巡查、文物保护员聘用等经费予以保障。

革命遗址遗迹发生重大安全紧急情况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抢救性保护。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