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对已经列入保护名录的革命遗址遗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并予以公示,建立记录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并建立文物保护员制度。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