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投诉和举报。爱卫会应当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对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