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专业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爱卫办备案。爱卫办应当将有关备案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