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专业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爱卫办备案。爱卫办应当将有关备案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