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