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爱卫会应当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市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对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有关部门应当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向市爱卫会进行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