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教育,预防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以及其他相关疾病发生。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