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章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第二十四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教育,预防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以及其他相关疾病发生。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