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章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第二十三条有效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知识公益宣传,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正确引导健康防疫舆论导向,配合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或者公益广告等应当包含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内容。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