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相关知识的宣传,加强对公众健康素养的监测评价,及时向社会发布疾病相关防治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传染病、职业病等疾病的防治知识宣传。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对患者开展健康指导。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