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章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健康知识,传播健康文化,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