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