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爱国卫生组织应当根据本区域病媒生物活动规律,组织指导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组织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卫生清洁,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条件,预防控制疾病发生。

物业服务人应当负责其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