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加强对宾馆、车站、农贸市场、餐饮店、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废品收购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等易孳生病媒生物重点场所的环境卫生治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