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第十一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卫生设施,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并接受市爱卫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个人应当自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养成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个体工商户应当配合爱国卫生组织的工作,接受指导和监督检查,维护其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