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第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爱国卫生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作人员,做好村(社区)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