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依法和按照约定承担租赁厂房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本规定所称出租人,是指出租厂房的单位和个人;承租人,是指租赁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