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