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租赁厂房信息共享机制,推行智慧化管理,提升租赁厂房安全管理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数据等部门建立租赁厂房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的数据标准规范采集、导入、更新租赁厂房基础信息、安全风险排查、租赁合同备案、安全生产、消防、经营主体登记、信用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信息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支持租赁当事人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对租赁厂房安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预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