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和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业主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