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社区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领导作用。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