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物业承接查验档案,档案资料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免费查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终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合同期限届满或者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资料,或者在业主委员会监督下向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予以指导、协助。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