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物业承接查验档案,档案资料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免费查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终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合同期限届满或者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资料,或者在业主委员会监督下向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予以指导、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