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二)业主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特定事项作出决定的;
(三)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同时报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前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限期组织召开。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