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在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则,根据物业建设项目确定的用地范围,考虑业主共有部分共同管理权利行使的范围、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物业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有利于实施住宅物业管理的原则,考虑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需要,并听取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或者具有住宅和非住宅等不同物业类型的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划分方案,在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