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及邮政行业的其他相关企业和组织,未按照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服务质量自查情况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