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未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快递运单实物保存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未达到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或者未按照规定集中销毁快递运单、删除电子档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