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迁移、损毁邮政设施,妨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或者妨碍邮政企业正常营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