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邮政企业擅自将补贴资金或者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被违规使用的有关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