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三十六条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快递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