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快递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