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邮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