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依法设立以及居民住宅建成后,相关组织或者居民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到邮政企业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

对具备通邮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五日内安排投递。

用户变更名称、投递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前十日书面通知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用户未及时通知造成邮件无法投递的,邮政企业不承担责任。变更后的地址不具备通邮条件的,用户应当与邮政企业协商,由邮政企业将邮件投递至指定的邮件代收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