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企业、科技服务单位和农民兴办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建立服务网点;鼓励、支持农业机械所有人实行联合经营或者合作经营,为农民提供各项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对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予以扶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