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企业、科技服务单位和农民兴办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建立服务网点;鼓励、支持农业机械所有人实行联合经营或者合作经营,为农民提供各项农业机械作业服务。

对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予以扶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