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处理;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停放或者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处理。

在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农业机械等证据,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