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监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应当进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检验,并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申领牌证后,方可使用。前款所列农业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牌证:(一)无产品合格证的;(二)无来历证明的;(三)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四)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报废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