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出厂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识标注的规定和依据标准化法律、法规制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