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农业机械新产品在正式投入生产前,应当经过法定的鉴定机构检验合格,取得鉴定证书后,方可投入生产。专利产品的生产适用国家专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