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组织予以拆除。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