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经营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